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

时间:2009-07-23浏览:510
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,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考核、激励与日常管理,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,树立良好的学风、校风,特制定本条例。 

第一章  总则 

第一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支主力军,是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实施者,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,是带领广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先进群体。

第二条建立一支政治强、素质高、能力强、作风正、纪律严的学生干部队伍,是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,也是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,保持学校稳定的重要保证。

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、院、班等各级学生干部及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。 

第二章  学生干部的主要职责

第四条学生干部的主要职责:

(一)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带头学习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模范遵守校规、校纪和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制度,敢于同错误思想和不良现象做斗争。

(二)坚持为广大同学服务、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,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的利益,维护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。

(三)密切联系同学,关心广大同学的思想和生活,反映广大同学的合理需求,做到及时反馈信息,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。

(四)围绕学校的工作重心,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,积极参

与校、院及班级的教育、管理活动,努力为学校的校风、学风及

和谐校园建设做出贡献。

(五)发挥自身特长,根据上级党、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,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、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,全面推进我校学生的素质教育。

(六)坚持民主集中制,服从组织安排,努力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
第三章 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

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:

(一)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、本、专科生中的优秀分子;

    (二)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

    (三)自觉遵守校规校纪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;

(四)具有较强综合素质,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,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;

    (五)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,学习成绩优良。

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程序:

(一)学生干部的产生需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。

(二)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工作部、团委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,成立竞聘选拔工作小组,选拔的基本方式是竞聘上岗,程序如下:

1、竞聘人通过组织推荐或自荐的方式报名参选,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,并确定参加竞聘的人选。

2、竞聘人参加公开竞聘,通过选举产生入围人选。

3、竞聘选拔工作小组对入围人选进行考察,并确定拟聘用名单。

4、对拟任用学生干部进行公示。

5、公示后,由相关部门下发文件并试任用。

6、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,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式任用。

(三)院、班级学生干部选拔方式由各学院结合第六条并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第七条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为一年,可连选连任,但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。

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不得担任(或推荐担任)校、院级主要学生干部,已担任学生干部的,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。

(一)违反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
(二)工作不认真负责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(三)考核不合格者。

(四)每学年补考科目超过一门者。

 第四章学生干部的管理、考核和培养 

第九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:

(一)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、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,其它学生干部由各学生组织负责。校级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末进行一次。

(二)院级、班级学生干部由学院负责管理与考核。

(三)考核内容:政治素质;行为表现;工作态度;工作能力;群众基础;工作业绩与学习成绩等方面。

(四)考核结果分别为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四类。

(五)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,努力做到客观公平、

实事求是,并及时公布结果,接受同学监督。

第十条  校级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由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,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集中培训。学生组织由指导教师负责定期组织培训,每学期至少4次。

第十一条  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组织各类培训教育活动。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以上培训活动。 

第五章  学生干部的奖惩

第十二条  各学院要把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综合测评加分、评优、推优入党、任职、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三条  学生干部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免职。 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四条 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五条  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、团委负责解释。各学院、各学生组织或团体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