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“挑战杯”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、 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 中国科协、全国学联和省级人民  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、示范性、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业交流活动,每两年举办一届。

第二条  竞赛目的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,聚焦为党育人功能,从实践教育角度出发,引导和 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,把握时代脉搏,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实 践、深刻的社会观察,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的了解,将所学知识 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,提高创新、创意、创造、创业的意识 和能力,提升社会化能力,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。

第三条  竞赛内容。根据参赛对象,分普通高校、职业院校 两类。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、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、社 会治理和公共服务、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、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五个组别。

第四条  竞赛方式。竞赛分校级初赛、省级复赛、全国决赛。 校级初赛由各校组织,广泛发动学生参与,遴选参加省级复赛项目。省级复赛由各省份组织,遴选参加全国决赛项目。全国决赛由全国组委会聘请专家根据项目社会价值、实践过程、创新意义、 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等综合评定金奖、银奖、铜奖等项目。竞赛期间组织参赛项目参与交流展示活动。
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

第五条 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(简称“全国组委会” ), 由主办单位、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,设主任若干名。全国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、委员若干名, 由主办单位、承办单位有关人员担任。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:

1.  审议、修改竞赛章程;

2. 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;

3.  筹集竞赛组织、评审、奖励所需的经费;

4.  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。

第六条 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, 由全国组委会聘请非学  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、政府部门负责人、行业领军人物、基层  优秀青年代表、知名企业家等组成。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、副  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。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成立,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,独立开展评审工作。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:

1. 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;

2. 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;

3.  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;

4. 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。

第七条  竞赛设立全国监督委员会,对评审过程、评审纪律 等进行监督,协调处理对竞赛作品资格和评审结果的质询(须由省级团委提出),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。

第八条  各省份、各学校需根据自身实际,举办与全国竞赛 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。各省级团委、教育部门、 人社部门、科协、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,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、参赛项目资格审查、评选等有关工作。


第三章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

第九条  普通高校学生: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  日以 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 生、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(不含在职研究生)可参加。硕博连读 生、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前未通过 博士资格考试的,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;没有实行资 格考试制度的学校,前两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;本 硕博连读生,按照四年、二年分别对应本、硕申报。博士研究生 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(不作项目负责人)、且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数量的 30%。职业院校学生: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、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。

第十条  参赛基本要求。参赛项目应有较高立意,积极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、政策导向。 应为参赛团队真实项目,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,不得借用他人 项目参赛;存在剽窃、盗用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,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。 已获往 届“ 挑战杯”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、“创青春”全国大学生创业 大赛、“ 挑战杯—— 彩虹人生”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金奖(特等奖)、银奖( 一等奖)的项目,不可重复报名。

第十一条  参赛项目申报。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分类申报, 每所学校限参加一类。聚焦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五大发展理念,设五个组别:

1.  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: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推动数字 经济健康发展,在智能制造、信息技术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生命科学、新材料、军民融合等领域,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。

2. 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: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在 农林牧渔、 电子商务、 乡村旅游、城乡融合等领域,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。

3.  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: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建设,在政务服务、消费生活、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、金融与 财经法务、教育培训、交通物流、人力资源等领域,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。

4.  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: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在环境治理、可持续资源开发、生态环保、清洁能源应用等领域,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。

5.  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:突出共融、共享,紧密围绕“ 一带 一路”和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 圈、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合作,在工业设计、动漫广告、体育 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、对外交流培训、对外经贸等领域,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。

第十二条  参赛形式。 以学校为单位统一 申报, 以项目团队 形式参赛,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,每个项目指导教 师原则上不超过 5 人。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,各成员须事先 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,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 的申报单位。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,只可进行人员删减,不可进行人员顺序调整及人员添加。参赛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,在报名时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 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、项目鉴定证书、专利证书等。对于已工商注册的项目,在报名时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(含 单位概况、法定代表人情况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、 股权结构等材料)。 已工商注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。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。参赛项目可提供项目实践成效、预期成效等其他相关材料(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、带动就业情况等)。

第十三条  参赛项目涉及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、国家 保护动植物的研究、新药物等的研究时, 申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

第十四条  每个学校通过省级复赛推荐入选全国决赛的项  目总数不超过 6 个。其中,每个组别至多 2 个;每人(每个团队) 限报 1 个;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个组别,不得兼报。参  赛项目须经过本省份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  省份评审委员会评定,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。各省份选送全国决赛的项目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。全国组委会通过赛事相关活动遴选若干优秀项目,经全国评 审委员会评定,给予直接进入全国决赛机会(不占每校 6 个项目名额)。


第四章  奖励支持

第十五条  竞赛设金奖、银奖、铜奖,分别约占全国决赛获 奖项目的 10% 、20% 、70%。全国组委会可视各省份、各学校、学生参与情况,设置组委会活动单项奖。

第十六条  竞赛设学校集体奖, 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 并排序评选。金奖项目每个计 100 分,银奖项目每个计 70 分, 铜奖项目每个计 30 分。竞赛设 “挑战杯”,授予团体总分最高 的学校;设 “优胜杯”若干,授予除 “挑战杯”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靠前的学校。每校取获得奖次最高的 6 个项目计算总积分,如遇总积分相等,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, 以 此类推至铜奖。如总积分、获奖情况完全相同, 由全国组委会综合考虑予以最终评定。

第十七条  竞赛设省级团委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优秀组织奖,综合省份、学校组织动员情况、活动参与情况、获奖情况等评定。

第十八条 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导师指导、项目培训、交流展示、资源对接、孵化培育等活动。
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 竞赛结束后,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投诉期。竞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实名投诉,并由投诉者提供与投诉  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。 收到投诉后,全国组委会将展开调查,经  核查确不符合参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,将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, 以及所在学校和省级团委的所有集体奖、组织奖,未获得奖励的  项目不进行替补。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,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十条  竞赛承办单位可以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竞赛赞助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同意之日起生效, 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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