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出国(境)活动,做好学联学生会代表出国(境)审批备案工作,依据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《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》及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中的活动特指以学联学生会组织名义参加的由国(境)外组织(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组织)举办的活动。
一、全国学联受邀参加活动时,参加活动人员由全国学联秘书处选派。未经全国学联秘书处同意,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全国学联身份参加活动。
二、省级学联受邀参加活动时,须由省级学联秘书处填写《省级学联出国(境)审批备案表》(附件1),并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审批。
三、市级学联受邀参加活动时,须由市级学联秘书处填写《市级学联出国(境)审批备案表》(附件2),经省级学联秘书处审批同意后,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。
四、高校学生会组织受邀参加活动时,须由所在高校团委填写《学生会组织出国(境)审批备案表》(附件3),经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秘书处审批同意后,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。
五、出国(境)期间,不得出入违反党纪国法、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场所,不得与邪教组织、敌对势力或其他政治敏感人物、敏感势力接触,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或就敏感问题擅自表态,不得购买或替他人购买反动书刊或影像资料等。在外消费应适度,反对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。
六、对不适宜以学联学生会组织名义参加的国(境)外组织举办的活动,全国学联秘书处可以要求有关学联学生会不予参加。对同时邀请多个学联学生会组织参加的活动,全国学联秘书处可以统筹决定参加的组织和人员。
七、对违反本办法,未经审批出行的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行程和时间的,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等处置。
八、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1
附件2
附件3